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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朋好友来相聚 有“美酒”时 但要谨记 喝酒不开车 适度饮酒、酒后克制 遵纪守法、配合执法 为了大家的幸福和安全 请三思而后饮
警情回顾 五一节前,融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警力在县城园林路路段执勤,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,对交通违法开展查处。
21时许,一辆车牌号为桂BXXXX9的轿车行至交警执勤卡点,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做例行检查,通过对驾驶员韦某生进行酒精测试,结果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62,涉嫌酒驾,民警立即责令其熄火并下车配合作进一步检查。
当时,韦某生下车配合检查后,随车同行的杨某贤和韦某健见状,从车后下来,阻拦着交警执法人员。两人情绪激动,借着酒劲,胡搅蛮缠,一直干扰交警执法人员正常执法。对于民警及朋友的劝说都不屑一顾,而且不断用极难听的言语进行辱骂、威胁来阻碍交警执法。
为防止事态进一步不受控制,现场交警立即请求警力支援。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,对阻碍执行职务的杨某贤和韦某健,移交派出所处理。
经查,韦某生、杨某贤和韦某健三人,当晚与朋友聚会吃饭,期间,每个人都喝了酒。饭后离场时,韦某生心存侥幸,自认为自己喝得少没有醉,便酒驾送杨某贤、韦某健等人回家。杨某贤和韦某健系退休干部,但两人却是纪法意识淡漠,对纪法缺乏敬畏,自律能力弱化,不带头遵纪守法反而不服从警察执法,阻碍警察执行职务。
最终,韦某生因涉嫌酒驾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,而杨某贤和韦某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。在接受调查过程中,三人对自己酒后的违法行为表示追悔莫及。
法律链接
《人民警察法》第35条规定: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,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,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50条规定,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大家要引以为戒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 要摒弃侥幸心理 对自己、对家庭、对社会 高度负责 遵纪守法,安全文明驾驶 (来源:融水警方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