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秩序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石,任何漠视和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12月31日,韦某在融州大桥(即融水二桥)驾驶机动车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件,便为所有人敲响了警钟。
据悉,融州大桥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,而韦某却在此处驾驶机动车燃放,其行为已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,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韦某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。
这一处罚结果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。公共场所的秩序关乎每一位公民的安全与利益,禁止在特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,正是为了防范火灾、保障公共安全。韦某的行为不仅无视公共规则,更是危险驾驶,给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。
跨年夜和春节临近,此次事件也提醒广大市民,遵法守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,任何时候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。唯有自觉遵守公共秩序,敬畏法律底线,才能共同维护安全、和谐的社会环境。
温馨提示
融水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...


(来源:融水警方、融水镇政府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