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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县各网络食品销售平台、入网食品销售者、直播带货相关主体: 为切实保障我县网络食品安全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和《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规范我县网络食品销售(不含餐饮服务)及直播带货行为告知如下:
一、压实主体责任,严把资质准入关
(一)平台责任: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、直播平台须对入网商家、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实名登记,通过技术核验、实地核查等方式,实质性审查其营业执照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。严禁为无资质、资质造假、地址不符的主体提供服务,坚决杜绝“幽灵店铺”。
(二)动态核验:平台应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入网主体资质信息,建立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》,落实“日管控、周排查、月调度”机制,实时监测经营行为,发现风险立即采取警示、下架等措施,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。
(三)主体资质:入网食品销售者、直播带货主播及运营者须依法取得市场主体登记,办理营业执照,并根据经营类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。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个人,须如实公示自我声明、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;非自产则需取得相应资质。
二、规范经营行为,严守食品安全底线
(一)信息公示透明:入网商家须在店铺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资质信息、实际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,网店名称、商品图片须与实体店、实际商品一致,不得虚假修饰误导消费者。
(二)分类规范销售: 1.预包装食品:确保包装完整,标签包含食品名称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成分表、生产者信息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(SC编码)等法定内容,进口食品须附中文标签。严禁销售无标签、标签不全或虚假标注的食品。
2.散装食品:直播展示及销售时,须在容器或外包装标明食品名称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生产经营者信息;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、即食食品,须配备卫生防护设施,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,规范佩戴口罩、手套。严禁超许可范围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真空包装熟食。
3.食用农产品:确保来源合法,优先选择有承诺达标合格证、检验合格证明的农产品,直播中明确告知品名、产地、生产者、生产日期等信息。严禁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、农残超标、腐败变质或来源不明的农产品。
(三)储运安全规范:销售有温湿度要求的食品,须采取保温、冷藏、冷冻等措施,保证贮存、运输、配送全过程符合安全要求,防止食品变质或污染。直播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的,须配备合规冷链设施。
三、规范宣传内容,杜绝虚假误导
(一)宣传真实合法:商品页面、直播内容须真实展示食品产地、成分、功能等信息,严禁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不得明示或暗示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混淆食品与药品、保健食品。
(二)禁止夸大欺诈:不得将普通产地食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,不得宣称普通食品具有减肥、壮阳、降糖等保健功效,不得通过技术手段过度美化食品外观误导消费者,严禁以次充好、虚构原价进行价格欺诈。
(三)直播内容审核:直播间运营者须在直播前审核脚本、讲解内容、展示道具等,确保无违法违规信息;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须加强主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。
四、保障消费者权益,强化监督举报
(一)畅通维权渠道:平台须在商家主页、商品页面设置显著投诉举报入口,确保消费者能便捷维权,及时高效处理投诉;所有交易须通过平台官方渠道完成,严禁引导消费者私下转账、扫码支付等脱离监管的行为。
(二)响应合理诉求:对消费者提出的退换货等合理诉求,相关责任方须积极响应,不得拖延或拒绝,妥善处理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。
(三)法律责任与监督:《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)已于2026年5月20日正式施行。我局将持续加大监测执法力度,根据新规定,对使用假证照、“幽灵”经营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,依法从严处罚,最高罚款20万元;性质恶劣、后果严重的,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1-10倍罚款。欢迎社会各界、消费者及外卖骑手监督,发现违法违规线索,妥善保存直播录屏、支付凭证等证据,及时拨打12315举报。
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,请各相关主体切实增强法律意识,自觉规范经营行为,共同营造安全、放心的网络食品消费环境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