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时遗存在林安(现安太乡)乡的古碑
宣统元年己酉 季夏 【平安团岩碑词】
黎民仰赖
奉融县公署布告碑文第一百一十二号
为布告事,照得本县长前次巡行背江,深知尔等苗瑶侗各民族勤俭安份,但属良民,只因教育未兴,实业未讲,诸地方恶例未除,所以生计因穷而未脱,上古野蛮獉狉之状态,尔等嗣后务源,要注重读书。除杉木外,并须多植桐茶,俾求畜牧,单年年俱有收入,以裕生计,兹将应兴革事宜分列于后,除通令各团甲责成照办外,合行布告,仰各团人等一体遵照,毋或稍存玩忽,自甘暴弃,切切此布。
一、各甲在一年内至少须筹办初等小学一所。
二、人民借贷利率年息不得超过二分,即债务者向债权者借银一百元,全利息不得超过二十元,从前加三加五之恶例,完全划除,违者从重罚办。
三、查背江度量衡至不齐,皆由苗瑶愚朴,奸商逐利,由此物以为欺骗取财之具。兹将本署制定标准秤,标准尺各一件,今发各团董尔等,须将从前秤、尺段去,另依发来秤尺式样制造以聪登,一不得任加减:又米升,须以竹筒为之,或一斤或八两,亦以标准秤度量,如仍用旧秤尺,一律从重罚办,以杜流照。
四、凡禾谷由年岁之丰歉,不可高抬时价,不构沾放,先顾团内之困需,于六月上旬之后,尚余方许沽出外境,贫富皆可相扶,上下均要和睦,外侮不敢侵犯,方可治安。
五、人民有讼事,各团甲需处理排解,不得借故重索,聚众宰杀猪牛,不遵罚究。
六、承包背江各项捐款人员,于人民捐应纳项目之外,不得额外苛征索膳宿夫脚等费。违状人民拿送官所究治。
七、废出师公巫婆,禁止蘸,免遭杀牲,徒费使用。
八、凡各团乡村若有大小讼事,要由该村甲老照公判理,倘不决,凭甲送本团局送官,不得任意恣肆妄行构讼,自相残害,不遵重罚。
民国己已十八年二月十一日
平安团十甲众等同敬立
附注:1、《平安团岩碑词》竖于培洞村(现归良寨乡)南邦芦笙坪旁。 2、碑文、抄件文中空白处是碑字迹己损蚀掉,用"□"代替。 3、本文摘自安太乡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