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中,潘某夫妻作为房屋所有权人,没有尽到房屋的维护管理义务,存在过错,应依法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此外,虽然潘某夫妻与租户签订了《房屋租赁协议书》,约定林某是房屋实际管理人,该房屋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由其承担,与业主无关,包括高空抛物、水电燃气使用不当等。
但本案中,原告车辆受损并非发生于房屋内,亦非高空抛物导致的财物毁损,房主夫妻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,无法免责。若房主夫妻认为物业公司有相应赔偿责任,可在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。
而林某作为承租人,也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,应尽到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,且事故发生时其尚在家中,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,存在管理不当的过错,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陈某车辆的停放违反了《消防法》,且未与建筑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,由此加大了坠落物致车辆受损的风险。
因此,原告对于自身车辆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。